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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1岁女孩在教室写作业被“飞镖”穿透颅骨(图)(5)

2017-06-09 13:19:32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学生受伤如何赔偿?

自古刀剑不长眼,飞镖也是同样的冷血兵器,这种具有安全隐患的仿真玩具真的不适合在学校周边贩卖,也希望家长和学校管好孩子,此类玩具如带入学校,很容易产生风险。

那么对于校园安全,让我们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

汪哲弘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及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近日《摔跤吧,爸爸》这本电影火热上映,蛮多家长带着小朋友去看,结果现在小学里很多男生一下课就抱着摔跤,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一旦摔倒伤及后脑或磕到桌角等,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杭州11岁的女学生雯雯被班级内打闹玩耍的同学所投掷的“火影忍者”飞镖插入头顶,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

学生受伤如何赔偿?就这两个问题解答:首先我们要判断“侵权”同学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如果是故意,并且构成轻伤以上,“侵权”同学年满16周岁,这就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侵权”同学年14-16周岁,存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伤情没那么重,“侵权”同学的年龄也低于上述标准,那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及道歉等)。

如果“侵权”同学的行为属于过失,那其只有在年满16周岁,且其行为后果造成受害同学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源于意外事件,纯粹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则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受害方、校方之间进行补偿。

当然,学校在此这类事件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下,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上,但是未成年,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施暴者不是同学,而是校外人员,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关键词:飞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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