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在相当危险性的场所将被害人推下楼梯,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金某如实供述,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金某及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判决后,金某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此外应当认定为自首。金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建议对金某从轻、减轻处罚。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但到案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晨报记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