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郭金生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通报了三起儿童被性侵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重庆市三中院共审结未成年人被性侵案20件,被害未成年人26人,其中未成年女童23人,被害人年龄最低仅6岁。
胡某生于1999年12月10日,胡某某系胡某父亲。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胡某某趁其他成年亲属不在家之机,多次采取脱光胡某衣服,抚摸、亲吻等方式,对胡某进行猥亵。
2013年暑假,胡某将自己被父亲性侵的事情告知伯母,胡某母亲也得知该情况,但顾虑胡某的名誉,没有报警和质问胡某某。2015年9月开学的一天下午,胡某找到就读的职高班主任,告知自己经常被胡某某性侵。班主任让胡某报警,胡某纠结胡某某是自己的父亲,不想告发。
在对胡某性侵过程中,胡某某欺骗胡某自己患病需康复,为避免全家人发生灾祸,需找一个人作为替身杀掉,提出由胡某喊同学到家中,一起将其杀掉。
2015年6月,胡某邀同学李某到家中玩耍,胡某某伺机作案,后因害怕而放弃。2015年9月初的一天,胡某又邀同学郭某到家中玩耍,因胡某不忍心杀害郭某,提出与郭某到学校报到而离开家中。
2015年9月30日,胡某邀请同学刘某到家中玩耍。次日下午,胡某某、胡某将刘某骗至胡某某原居住的重庆市某区某村树林内,胡某某控制住刘某后,要求胡某持刀捅刘某,并威胁胡某如果不捅就把她们两个一起杀了。胡某在胡某某胁迫下,与胡某某将刘某当场杀死。
2016年1月中旬,胡某将其同胡某某杀害刘某之事告诉男友,男友劝她自首,并在当月18日陪同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与胡某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胡某某采取胁迫等手段,长期对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胡某多次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胡某某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某在胡某某欺骗、胁迫下其先后针对3名未成年人实施杀害,持刀杀死1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在受欺骗、胁迫下参与故意杀人共同犯罪,起了次要作用,是胁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胡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胁从犯的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胡某减轻处罚。
综上,重庆市三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
此外,重庆市三中院还对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女童被性侵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征。
熟人作案比例高。在已经审结案件中,熟人作案数量达15件,占比达75%,包括父女、堂兄妹、亲戚、师徒、网友等,施害人利用与受害人独处、把受害人灌醉等机会作案。如冉某某强奸冉某案,二人系堂兄妹关系,平时关系亲密,冉某某趁二人同时到亲戚家玩耍,家中无人之机强奸冉某,致冉某怀孕才案发。
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未成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经不住他人小恩小惠诱惑,任由他人性侵犯自己。如余茂江强奸、猥亵儿童案,5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经不住余茂江副食店免费吃零食或获得少量现金诱惑,在近两年时间内被余茂江多次猥亵、强奸。另一方面,未成年女童在被性侵后,不及时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导致性侵后果被扩大。如胡某某猥亵女儿胡某案,作案周期长达3年,次数达30余次,胡某迟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该院有6件案件系施害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但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为“恋人”关系或被害人未明确拒绝,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不违法,最终获刑。
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现象频发。有的被害人父母离异、外出务工、忙于工作等,对家中未成年人管教较少,对他们免费获得他人赠予的食物、零钱等警惕性较弱,在前述余茂江强奸、猥亵儿童案中,5名被害人中有两名为留守儿童。有的监护人对子女交友、网恋等关注较少,3名被害人被网友性侵,有3名被朋友介绍给意图不轨之人后被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