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资料显示,君德海润公司成立至案发前,以售玉及售房名义与98名被害人签订协议书,非法集资共计1044余万元,支付部分受害人利息及提成并扣除部分受害人拿走的玉器价值,君德海润公司实际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956万元。
9人组成“中高层领导团”分工合作
刚成立不久,君德海润公司开始迅速扩张规模,在经营期间相继成立海纳分公司、启德分公司、海义分公司等7家子公司。摊子铺大后,张某东、张某燕、唐某凯等9人组成了“中高层领导团”。
法人代表、股东张某东全面负责管理公司财务,表面上他的月工资为1万元,实际上每当与投资人签完协议,他就将投资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燕负责公司的行政业务,参与投资理财工作,制定提成比例及人员管理。刘某担任副董事长,负责全面管理投资业务、分管玉器产品的购进和销售工作。
唐某凯和唐某二人担任销售总监,负责管理分公司、培训业务员,并按1%到2%的比例从收取的总投资款中拿提成。周某、邵某等4人任分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分公司业务员、组织业务员向投资人宣传投资经营模式,并非法吸收资金,以3%至30%的比例拿提成。
那君德海润公司真实财务情况如何?财务总监兰某在庭审上说:“公司的资产只有办公室及展厅的玉器,这些玉器有的是供货商代销,有的是公司购买,余款还未付完;公司以我的名义买了一辆宝马车,是分期贷款的,还有18万没还。”
犯集资诈骗罪公司法人代表获刑12年
君德海润公司吸收了上千万的投资,协议内容却迟迟没有履行,2012年,多名投资人向派出所报案。同年7月13日至31日,张某东等9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4月28日,经审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君德海润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支付高息的手段,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被告单位君德海润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张某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张某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唐某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李某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李雯通讯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