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她说:钱没法再凑了,最后她就说:她只爱钱。我已经没有任何想法了,当时懵掉了。她可能从来没有把我当过男友,只是在利用。她总共跟我见过十几、二十次面。她可能对我是欺骗。”据金先生讲:在他跟女孩熟络过后,曾在直播平台上一次给女孩打赏了2千元。以他当时每月3千元工资来说,已经算是大手笔了。除此之外,男子说他还给女孩买了不少礼物,加上多次的转账数额,共计有17万元。金先生:“加上购物,总共给了她17万。给她买过包、化妆品、衣服什么的。”
据金先生介绍:他刚刚换工作,目前没有经济来源,父亲在替他还款,这样下去终究是入不敷出。
“父亲先拿出一部分帮我抵,但是我父亲的钱也不够。父亲已经在他已经帮我还掉1万5。每个月要还多少钱?起码要1万。”男子认为:女孩应该把钱归还给他,这一系列行为是有违道德的,况且女孩从未承认过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即使她没有把我当作准男友,从道德意义上来说,也不应该这样做。我觉得她应该把钱归还给我。”记者电话采访女孩,对方矢口否认金某是她的男朋友,也不承认之前金某给她转账17万元,随即挂断电话后把电话挂掉。
“你跟他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对。他有没有给你转过17万元?没有。”随后,女孩当场就挂断电话。而法律专家认为:如果金先生所描述的情况为事实、且金先生能证明女孩在欺骗他,女孩的表述让金先生造成了误解,这笔钱还是可以要回来的。但如果是因为男方追求女方、实施了赠与的话,钱就不能要回来。
【律师观点】
律师杨邹华:首先,对男方给钱的性质做个定义——男方给的这笔钱,是赠与性质。除非男方能够证明女方在欺骗、他基于一个重大误解给了这笔钱,那么金先生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说男方仅仅出于爱慕的关系,我为了要追求女方,给了这样的赠与,在我看来,这样的赠与是成立的,是不可以被要回来的。
至于目前普遍存在的“给网络主播打赏”的行为,“我们认为这个打赏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赠与行为。因此,除非这个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用了欺诈手段,不然男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给出的钱、赠与的钱是不能被要回来的。”
杨律师介绍:如果情况并非像女孩所说的那样:母亲身患肿瘤、需要做手术;家里经济困难、支付不起医疗费等,这就涉嫌欺诈。如果长期用这种手段骗取钱财,还将涉嫌诈骗罪。根据民法概念当中,撤销赠与的必要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由于对方欺诈,或者是我这里的重大误解。如果说确实如男方所言,女方欺骗他,明明家里没有经济困难,也没有母亲生瘤这种情况。男方基于错误认识,付给的金钱,我认为这里就构成了欺诈,是可以要回来的。甚至说,女方如果长期用这样的手段,欺骗男性的话,我们可以认为也可能构成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而在金先生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曾经找到女孩母亲讨说法,女孩母亲和女孩表达了不满,怒斥金先生“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恋爱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地分析问题,目前,金先生试图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这一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