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但证据看李某的侵害对象从不特定转为特定,持续故意针对万某这一固定对象,加速驾驶汽车碾轧对方身体,显现故意杀人罪应有的犯罪特征,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对其追究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没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则认为李某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表示李某和被害人素不相识,与围堵工地大门索要扰民费不存在利害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启动车之前和起步时能够看到万某,李某当时向劝架人说话,是看不到万某第三次躺倒的;案发现场很多人围观,李某与万某没有深仇大恨,引发的冲突也都被劝住了,犯不上为这点小事杀人;事发后李某立刻刹车查看,还曾问伤成什么样了,没有杀人的故意。
李某父亲则坚称儿子驾车时处于“盲区”,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照驾驶危险驾驶持续故意的状态下,我们判断他根本不想确认前方究竟是否躺着人,且我们到现场勘验认为被告人肯定看得见对方。”对李某父亲的说法,公诉人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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