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曹女士与孙某生的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吴水霞律师表示,本案中曹女士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幸运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第一个婚姻必须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即有效)的婚姻。
案件中孙某生和曹女士生活多年但没有领证,在法律上称为“事实婚姻”。而我国对这种事实婚姻既非一概否认,也不是一概承认,而是不同时间段采用不同的情况——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证的,国家承认这是有效的婚姻,所以其中一个再和别的男(女)人结婚,算重婚,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后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证的,国家不予承认,领证后才承认。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领证,其中一个再和别的男(女)人结婚,不算重婚,不构成重婚罪。要想告对方,只能是与其领证。
所以说,曹女士只要拿出切实证据,能证明自己与孙某生在1994年2月之前就开始了“事实婚姻”,法律即承认这是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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