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怀正、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将该案发回重审。宜宾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怀正、陈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怀正、陈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监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价值40余万元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且情节严重;在原审被告人张怀正与陈某的共同犯罪中,张怀正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张怀正、陈某及张怀正辩护人提出二人销售的药品属于不需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怀正、陈某未获国家批准即自行生产、销售药品,编造了工商营业执照、药品检验报告、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以标示了功能主治、适用范围的胶囊、膏药等形式销售,并不属于原生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且本案所涉药品均有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系假药的认定意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对张怀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销售金额计算有误的意见,辩护人提出的销售记录不符合电子证据采集要求的意见,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采信的销售记录均以买家实际支付货款的金额为计算对象,并由原审被告人张怀正签字予以确认,具有真实性,在计算销售金额时亦扣除了虚假交易金额、重复计算金额,故以上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当考虑到本案所涉药品确有治疗功效,希望从轻判处的意见,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均供述所售药品系中药原材料制作,有部分为原生中药材,该供述亦得到证人证言的证实;且案发后,未在二人销售的药品中鉴定出有毒、有害的非药物成分,故其制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张怀正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5万元;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蟾寿康”系列假药及制售假药的原材料、工具予以没收。(刘德华唐利傅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