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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用蟾蜍制售假药 "药品"剂量跟着感觉走(3)

2017-04-27 08:08:2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对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协查复函,证实“蟾寿康蟾衣胶囊”为假冒产品。很快,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复函也来了,证实不存在“北京航医制药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了被害人王某的举报;8月18日,宜宾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9月9日,张怀正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9月10日被宜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案期间,张怀正承认其妻陈某参与了生产销售假药,并对剔除了“盛达店铺27698”和“人人健康家家快乐”虚假交易后的销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但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怀正多次翻供,称陈某没有参与生产假药,只是参观了制作过程;对之前已经签字确认的销售记录,张怀正也不予认可,声称那些交易记录都是卖药材的订单。

2015年1月12日,张怀正、陈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月3日,宜宾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张怀正的两名辩护律师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辩解:一是张怀正、陈某应认定为自首;二是张怀正的签字只是对销售记录的确认,并没有对销售假药金额进行确认;三是证据显示药监局只对“蟾寿康蟾衣胶囊”进行了鉴定,而40多万元的销售记录不仅包括蟾衣胶囊,还包括了其他纯药材,涉案金额远没有那么多;四是陈某对制药细节的描述只能说明她知晓制药过程,并不能说明她参与了制造假药。

公诉人对上述辩解进行了有力反驳:张怀正生产的蟾寿康系列药均未取得批准文号,应当认定为假药;张怀正多次翻供,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40余万元的销售记录是已经剔除了虚假交易和中药材订单金额的,数据较为准确。庭审时,陈某也承认了其参与生产假药的行为。

宜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怀正、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463824.6元是剔除了销售中药材和刷信用金额的,也经过了张怀正本人的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张怀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有自首情节。2015年3月19日,宜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怀正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收缴已扣押的张怀正、陈某违法所得35万元,追缴张怀正、陈某违法所得113824.6元。

关键词:夫妻蟾蜍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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