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赔偿两原告1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用户存在较大程度重合;二者的服务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被告的购物助手依附于购物网站而生,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可见,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依托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所获取的在购物网站行业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通过“帮5买”购物助手在原告页面中插入相应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购物的行为,会降低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两被告的关系、“帮5买”网站上的介绍及两被告在“帮5买”购物助手中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等事实,法院认定,两被告在运营“帮5买”网站及“帮5买”购物助手的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原告服务的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向淘宝、天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在淘宝、天猫和“帮5买”网站首页上连续15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