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将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网站交易的用户引至被告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导致原告网站成交量大幅减少;被告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网站的用户体验。
据此,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各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各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诉讼过程中,鉴于被诉行为已停止,两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
发展趋势还是不当竞争
两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帮5买”购物助手使用的是众多购物助手均采用的浏览器扩展技术,该技术合法中立,符合这一特定商业领域的行为惯例。
从行为结果看,被告未从“帮5买”购物助手中获取直接利益,更未损害原告平台的利益,相反对其有促进作用。
被告还认为,使用“帮5买”购物助手的用户事先已明确知晓“帮5买”网站的存在,该插件从未故意误导用户其与原告网站有关,相反一直突出使用其特有标识,明确标识来源,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普通用户不会将被告与原告混淆。
另外,针对原告依据用户流量和直通车价格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依据,计算方法和统计数据也存在问题。本案也并不存在原告商誉损失和用户混淆的事实,无需消除影响。
两被告提出,购物助手这一商业模式代表了网络购物发展的一个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进行正当性评价时应十分谨慎。原告在其本身在先运营相同功能购物助手的情况下,恶意指控被诉插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被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