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亮不服,上诉到昭通市中院。2016年1月,律师杨柱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情况再次进行鉴定,结论是:房屋受损与修路施工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建议拆除重建,费用共计8万多元。上诉时,李美亮提出了30多万元的赔偿诉求。
梭山镇镇政府在二审时答辩称:一审中,李美亮未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子损失有多大,认为房屋出现大裂缝与施工方和镇政府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只是笼统地提出25万元赔偿。镇政府认为,他们与李美亮家的房屋受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对房屋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美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去年5月,昭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美亮可另案起诉。
第二次诉讼
村民反要退还16000多元
不管官司胜败如何,但上述两份司法鉴定结论都说明,李美亮家的房屋达到危房程度,应当拆除重建。去年7月25日,李美亮又将施工方邹某和镇政府告到鲁甸县法院,主张两被告赔偿重建费26万元、搬迁费4万元。
庭审中,邹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和收条,想要证明原告已和镇政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赔偿过5万元,而且原告方与镇政府达成过承诺,涉案房屋的损坏与镇政府无关。
鲁甸县法院采纳了第二份司法鉴定结论,即李美亮家的房屋损失费为8万多元,并认为邹某和镇政府应对原告的房屋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33000多元。镇政府已支付了5万元,因此,原告应当退还镇政府16000多元。据此,鲁甸县法院于去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应退还镇政府16000多元重建费。
李美亮说,这样一来,不仅拿不到赔偿,她家反倒要退还镇政府16000多元。她不服鲁甸县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并于近日上诉到了昭通市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她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赔偿30万元。“我儿子从镇政府领取的5万元不是房屋受损的赔偿金,而是镇政府给的帮扶资金。”
云报全媒体记者熊波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