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鲍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颍上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的3封信件提供给李某;将私自开拆的举报颍上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某某的7封信件提供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给予的白酒及现金。其余信件被鲍某隐匿于其驾驶的工作车辆内的座位下方和黑色公文包中。
一审
举报信私交被举报人应从重处罚
颍上县法院审理认为,鲍某身为颍上县邮政局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私自开拆邮件30余封、隐匿邮件40余封,其行为已构成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应依法惩处。
鲍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鲍某为谋取个人私利,私自开拆、隐匿人民群众邮寄给党委、政府、纪检等部门的信件并将部分举报信件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该案经安徽省颍上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一审判决,以鲍某犯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终审
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鲍某不服,提起上诉。
鲍某表示,自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鲍某的辩护人亦提出了同样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