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6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陶某骑三轮车至停车地点,将该共享单车装车后运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都是因为我一时贪心,看到这辆单车在路上放了半个多月,就想偷回家自己用。”陶某表示,“当时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陶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德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用户支付费用从而使用,两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这部单车物权是属于共享平台的,任何针对单车的破坏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柳德表示,如果恶意对车辆进行毁坏,很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至于具体构成哪种犯罪,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定罪量刑。
为了达到把单车“据为己有”的目的,一些人通过拆除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电子锁并私自加装“密码锁”。对此,柳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