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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绑架杀人获死缓 12年未找到被害人尸体(2)

2017-03-28 17:59:15  重庆晨报    参与评论()人

年轻时的张吉青

被控绑架杀人溶尸

高院三次指绑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石家庄检察院在2005年12月28日的起诉书上指控,张吉青于2005年6月25日将被害人高某某骗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联强西区安居园10-1-603,进行威逼恐吓、索要钱财。

检方指控文件中提到的相关内容

检方指控文件中提到的相关内容

检方指控,6月26日,张吉青向高某某的亲友发短信称,高某某已被绑架,需将5万元赎金打到指定账户后才能放人,随后又不断发去恐吓短信。在此期间,张吉青把不肯提供银行卡密码的高某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后转移至石家庄市桥东区陈章村一平房内,用高浓度硫酸把尸体溶解。其后,张吉青把溶解物倒入该平房的厕所内,同时将未销毁的衣物扔至石家庄第七中学门前的石津灌渠内。

石家庄检察院认为,张吉青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26日,张吉青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张吉青不服上诉,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发回重审。

这一场判决和上诉的拉锯战,以河北高院在2010年10月29日维持张吉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告终。

石家庄中院在2008年4月21日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提到,经河北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有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认定张吉青犯绑架罪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其后数份重审裁定书中均指出,张吉青犯绑架罪事实不清。

代理律师李耀辉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全国爆料热线:M17702387875@163.com)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但本案从第一次判决到河北省高级法院驳回最后裁判,长达六年时间,在此期间四次判决四次裁定依据的证据均处于河北高级法院第一次裁定认定的程序违法和申诉人绑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状态中,导致张吉青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循环审理,多次裁判,严重超期羁押。

河北高院以张吉青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石家庄中院重审

河北高院以张吉青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石家庄中院重审

警方现场提取“嫌疑人”身份证

结果是个假证

李耀辉律师称,本案最关键的事实为是否存在彭健犯罪和高某某是否被杀,此部分事实决定着张吉青的罪与非罪,此部分没查清就不能认定有罪。

办案单位在犯罪第一现场提取了彭健身份证原件,但案卷内只有一份邯郸市公安局户政处身份证料证明:经鉴别,彭健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在邯郸市人口信息系统中也未查出与“彭健”相符人员。

关键词:死缓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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