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葡萄酒,可以标示为二氧化硫,也可以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但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的还必须标示其具体含量。
本案中,原告买的三种葡萄酒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按照上述规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况下,标签必须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但两种葡萄酒标签均未标注具体含量,因此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赔偿原告十倍货款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第二项关于葡萄酒贮存条件的表述,法院认为涉案商品贮存方式表述为“请避免置于高温处,避光保存”符合要求。
据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将所购13瓶葡萄酒返还给超市,同时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返还原告货款2298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298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乐天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告不是消费者
一审判决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乐天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商品质量合格,进货渠道合法,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二氧化硫是葡萄酒酿造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物质,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21页对葡萄酒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氧化硫在葡萄酒中是可以存在的。并且有卫生检疫证书证明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乐天一方称,本案中,李先生并没有受到损害。根据《2016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和有偿接受生活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据此,李先生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此商品进货渠道合法,供应商入场时己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手续及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零售商企业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而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同意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的意见。
李先生则表示原审判决正确,应该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乐天销售不符安全标准食品应10倍赔偿
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本案所涉三种葡萄酒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按照规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况下,标签必须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但该两种葡萄酒标签均未标注具体含量,且食品标签问题是食品安全范围,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故原审法院认定李先生主张的事实成立、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李先生十倍货款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主张李先生并并非法律意义上消费者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辽宁乐天公司的主张无法支持。
至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提出供应商入场时己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手续及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法院亦无法支持。
综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0元,由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