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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0余万国家赔偿未到手 又被检方同罪名起诉(2)

2017-02-27 04:57:47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前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7日,王曙光以曲周县检察院错误批捕、侵犯其人身、财产自由为由,请求曲周县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423天的赔偿金102492.90元;解除对苹果手机一部和三星手机一部的扣押,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6年8月6日,曲周县检察院作出决定,认为在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曲周县公安局对原案进行了重新补充侦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王曙光请求的赔偿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因此不予赔偿。王曙光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

邯郸市检察院认为,邱县检察院既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曙光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曲周县检察院以该案因曲周县公安局进行重新补充侦查,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为由,不予赔偿王曙光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最终,邯郸市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5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曲周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并指定曲周县检察院支付王曙光4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2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700元,返还其两部手机,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未领再次被捕

在庭审中王曙光表示,2016年10月20日,当他从海南省海口市机场准备乘坐飞机到曲周县申请办理国家赔偿时,被海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留置。警官告诉王曙光,他已被曲周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9日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王曙光之妻赵某静向京华时报记者出示的法律文书显示,2016年10月28日,王曙光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再次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5天后被曲周县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逮捕起诉。

在三次开庭中,王曙光代理人郑吉文律师均提出,此案邯郸市法检机关已经作出改变管辖决定,且相关决定并未失效或撤销,曲周县检察院和法院管辖此案不具有法律依据;而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曲周县检察院,未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构成违法。

对于郑吉文律师的质疑,曲周县法院合议庭口头告知,要求邯郸中院改变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曲周县检察院则对两项质疑都不予回答,也没有出具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键词:赔偿起诉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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