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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向美寄古币遭羁押810天 获释申请天价赔偿

2017-02-19 03:45:0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老人向美寄古币遭羁押810天 获释申请天价赔偿

武汉一老人在郑州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逮捕,当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侦破单位最后以撤案收场。老人在看守所度过了810天。日前,他向办案单位提出34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发自武汉、郑州

2月7日下午,蒋季春来到郑州海关缉私局法制科,他向该局递交了345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工作人员颇为惊讶。

蒋季春今年73岁,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郑州向美国邮寄古钱币,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抓获。

当年,该案轰动一时,媒体称之为河南“首例走私古钱币案”,中央电视台对此还进行了长达16分57秒的专题报道。蒋季春彻底背上了文物贩子的恶名。

但蒋季春历经刑拘、逮捕、公诉后,案件却意外回到原点。法院先中止审理了此案,检方又撤回起诉,郑州海关缉私局最终撤销了案件。这个过程中,蒋季春在看守所被羁押810天。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蒋季春案之所以出现颠覆性变化,是因为案件侦办单位和法院分别委托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文物级别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化名)表示:“从程序上说,双方鉴定都没问题,但该依据哪种结果,在制度上有缺陷,这种短板和不足,短期内难以解决。”

向美国邮寄古币被逮捕

蒋季春往国外邮寄古钱币起因是为了儿子。当时,他的儿子在美国读书,为了让其在异国有更广的社交,蒋季春从国内购买了古钱币邮寄过去。最开始,蒋的儿子只是拿古钱币送人,后来变成了销售,而且需求量越来越大。

蒋季春说,这些古钱币大多从武汉一个文物市场购买,其中有战国时期刀币,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间的圆形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钱,我常常论斤买。”

“北宋时期的钱币,最开始为20元1市斤,后来每市斤涨到30元,最高时也才50元,而刀币价格早先是20元1个,最贵时为每个100元。”蒋季春还称,“这种古钱币,在各地文物市场上,都大量存在。”

从2004年起,蒋季春开始在武汉向美国邮寄古钱币,但他并未向海关申报及取得文物出境鉴定部门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因此曾遭受过行政处罚。

后来,他只好转战西安、郑州等地邮寄。

2008年9月27日,蒋季春以“ZhangDawei”名义,分别在郑州市邮政局铁路局邮政所、大学路邮政所、淮河东路邮政所、花园路邮政所向美国寄出4封国际挂号信,在信中,他夹带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

寄出后,蒋季春返回武汉。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些信件被郑州海关查获。

2008年11月6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该委员会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管理,省内各个文物类别的顶级专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员会成员夏志峰、王龙正、陈敏对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鉴字[2008]第52号”(简称52号鉴定)鉴定,认为23枚刀币是战国时期赵国铸造的流通货币,8枚圆形钱币,是唐朝皇帝肃宗李享年间铸造的货币,两者均是“三级文物”。

这些专家采取的是最传统的鉴定方法,他们根据历史上不同时期古钱币的特征,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通过对鉴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态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后,确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伪和级别。

虽然拿到鉴定结果,但因蒋季春没使用真实姓名,郑州海关缉私局很长时间内无法锁定蒋季春。

2009年3月12日,蒋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义,在郑州市大学路邮政所向美国邮寄古钱币时被抓获。当天,他已在多个邮政所寄出374枚古钱币。同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在蒋居住的旅店内,还查获了他准备寄往美国的1484枚古钱币。

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374枚古钱币皆为“一般文物”,但属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钱币中,有12枚是赝品,剩余1472枚古钱币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当天,蒋季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蒋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郑州海关缉私局对其执行逮捕。

鉴定结果一变再变

蒋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要求补充侦查。

6月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蒋季春坐在看守所内,以反面教材形象,与全国观众见面。10天后,郑州海关方面重新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这次未被退回。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诉书中称,蒋季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31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走私9件以上“三级文物”,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公诉。

两个多月后,该案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案件特殊,开庭期间,不仅引来众多中央级、省市级的媒体记者,检方和法院也派出强大阵容旁听。

法庭上,蒋季春对走私古钱币的行为没有否认,但他认为,这些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级文物”,他的辩护律师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不久后,郑州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中止了该案审理。2010年1月25日,该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

记者获悉,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资质,目前,具有这种资质的机构全国仅7家。

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虽是真品,但级别都为“一般文物”,该结果与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差异很大。郑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复核鉴定。

很快,同一个组织对同样的涉案物品,却做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复核鉴定显示,23枚刀币中,有3枚变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级文物”,8枚圆形方孔的钱币,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号鉴定”中称23枚刀币由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复核鉴定却称,这些刀币是战国中晚期燕国铸造。

对于出现的鉴定差异,记者两次登门欲采访“52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属称对方未在单位。

蒋季春并不服复核鉴定,他说自己邮寄的古钱币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郑州中院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1年5月19日,郑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和陕西的鉴定结果相同,认为31枚古钱币,全是“一般文物”。

此时,因涉案文物级别出现多个版本,案件性质难以定夺,蒋季春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2011年5月30日,蒋季春被郑州中院取保候审。当年他已67岁。

出来后的蒋季春和女儿开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两地“讨说法”。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获悉,蒋季春案在文物界影响极大,甚至惊动了国家文物局。

记者还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过鉴定,结论是,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为“一般文物”。

记者还了解到,诉讼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直到2014年7月19日,郑州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此时,据蒋季春被释放已过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蒋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但蒋季春向美国邮寄古钱币的事实无可争议。2015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河南)出具证明,认定涉案的31枚古钱币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郑州海关对蒋季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构成走私行为,最终决定没收其1212枚涉案古钱币。

至此,曾差点被判重刑的蒋季春,以行政处罚收场。

如今,据“蒋季春案”被撤销的时间,已过去1年多。现在,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对案件进行置评。该局一警官只是说,蒋季春已申请了国家赔偿。

并非孤案

记者调查发现,“蒋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郑州海关缉私局还拘留过河南当地一名叫李海(化名)的男性,理由是,他向境外邮寄了16枚“古钱币”,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说,他邮寄的“古钱币”全是仿制的工艺品,并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郑州海关缉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同样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但出现了三种不同结果。

第一次结果是,5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变成5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结果更为离谱,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给李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称涉案物品16件,但鉴定意见中只有15件,其中,“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则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羁押5个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案件退回后,郑州海关缉私局又重新将李海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3月2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案证据不足。

“之所以不起诉,是因为郑州海关缉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结果显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艺品。”李海说,目前,他正在进行合法维权,相信法律会给他公正。

记者注意到,该案和“蒋季春案”一样,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问题。

文物鉴定该依据谁?

河南省文物局官员吴天说,关于涉案文物鉴定的规定,最早依据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87年解释)。

其中,对涉案文物鉴定人员的认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也照此处理”。

而办理涉案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评定,“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鉴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根据这一规定,不少地方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定文物专门性的问题,还能有力打击文物犯罪。吴天说,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就在那时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据此执行,当时业界对涉案文物并没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国家开始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等,实施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但《决定》并没标明涉案文物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证类鉴定,但物证类鉴定只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并没提到文物。”吴天说。

吴天不解的是,《决定》虽未明确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鉴定,但从2005年开始,国内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鉴定资质的社会机构,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此后,非官方性质的文物司法鉴定报告,出现在各类案件中,但矛盾也随之而来。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决定》实施后,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能否参照适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请予明确“1987年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称:“1987年解释制定依据的刑法、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鉴定问题,应当依照《决定》办理。”

业界很多人以为,这个回函已明确了涉案文物的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可现实仍处于模糊认识状态。以蒋季春案为例,2008年发案时,《决定》已实施3年,但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年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7年解释”已废止。

“2016年解释”针对涉案文物鉴定的问题称:“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该“解释”还称。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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