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犯罪嫌疑人钱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教师资格,刑满后他仍可从事如培训、看护等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采取预防性措施,将从业禁止建议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工作。
案发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钱某所在民办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强化教师品行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闵行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多次赴学校开展法治以及自我保护教育,并以此案例提醒学生,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开设家长课堂,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
针对案发后被害人小星在法律保护、隐私保护以及心理康复上的实际需求,承办检察官又通过全市首家挂牌的闵行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联合司法局、教育局、妇联等单位,帮助被害人小星申请法律援助,妥善安排小星的转学事宜,并联系上海白玉兰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为她开展心理咨询,希望能尽早帮助小星走出阴影。钱某被判刑后,检察院向教育局移送刑事处罚线索,提示及时剥夺教师资格,确保从业禁止落实到实处。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以及家长,在遇到侵害时,一是及时报警;二是要注意保存毛发、伤痕、体液、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注意心理疏导,在加大对孩子心理状态关注的同时,家长也要注意自己的情绪变化,因为这种变化会带有一定暗示性,避免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