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高院没有对事实进行认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今年1月17日上午9点多,此案在潍坊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开庭重审。丁汉忠辩护律师张维玉介绍,此次开庭是山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仍指控丁汉忠故意杀人,律师认为丁汉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其做无罪辩护。
庭审现场,公诉方未将此案侦查阶段的丁汉忠口供作为指控证据,仅剩的一份丁汉忠的有罪供述,是昌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丁汉忠讯问时所做,但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指出,该证据与侦查机关所做的已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的第4次笔录高度相似,所以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庭审时,审判长对此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此口供系刑讯逼供手段取得,采信与否及其证明力有多大,都将在判决书中说明。
开庭11个小时后,庭审至当晚10时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焦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一审法院:丁汉忠并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审法院审查认定,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2013年9月25日,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
丁汉忠在上述情况下,持镰刀砍伤黄中太,在黄中太失去反抗能力后仍持续进行伤害,此后又持另一镰刀砍伤意图抢救伤者的黄国厚,对此黄国厚无任何过错。黄中太等人仅与丁汉忠发生了一般性的肢体冲突,且随即放开了丁汉忠父子,丁汉忠并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其本人对黄中太、黄国厚二人的伤害行为亦非出于防卫意识,故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丁汉忠在行凶时对于所持工具、砍击人员以及部位、砍击的强度等均有明确认识,最终致二人死亡,足以说明其故意杀人意图明显、犯意坚决。
2、辩护人:丁汉忠住宅及人身遭严重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
此案一审时,丁汉忠指出,被害人纠集多人非法拆迁房屋,对其进行殴打,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头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还击,未看清所使用的工具,系防卫过当;辩护人也辩称,丁汉忠在其住宅及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从而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拆迁,殴打丁汉忠,存在明显过错。
丁汉忠还称,有人用铁锨铲了他的头后,血流不止,模糊了他的眼睛。在看不到的情况下,丁汉忠从地上摸了一个木棒样的东西开始乱抡,用于自卫。
1月17日庭审现场,丁汉忠的辩护人张维玉律师表示,丁汉忠在其住宅及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做出上述举动,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