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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射击摊判三年半!网购24支“仿真枪”判无期!(2)

2017-01-08 14:25:58  今日头条    参与评论()人

舆论哗然,问题就在于,气球射击摊摆在我们身边,大家都习以为常,因为这么一个常见的项目被判刑,与大多数人的传统认知不相符。大家可能更关注于赵春华贫穷的家庭背景和摆摊生活的艰辛,不由自主地同情弱者。但法律问题就该回到法律本身,赵春华到底该不该判刑?

摆射击摊判三年半!网购24支“仿真枪”判无期!——枪这东西不能碰啊

1996年,《枪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枪支的法律定义,其中最核心因素,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2001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提出了枪支鉴定标准。这个标准,折算成现行的“测定枪口比动能法”,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与“投射物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很接近。能打穿皮肤,那很容易理解,就是造成“伤亡”了。而在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而经过多年论证,当气枪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如果对人的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根据现行规定,玩具枪、仿真枪、枪支,这三者其实也有严格的区分。枪口比动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枪”;介于0.16与1.8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是“仿真枪”,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枪支”。而赵春华的射击摊中,有六只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已经达到了“枪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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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天津河北区法院判得并没有错,只要有标准在实施,就应该遵守。舆论也不该用感情去绑架司法,但是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关于涉枪认定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引起大家关注了。近年来涉枪案件呈多发状态,而判罚标准却不一致,已被判处刑罚的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到管制不等,也有不按犯罪处理的。而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来审理的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7名被告被判了缓刑。

徐昕说他现在还在代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刘大蔚案。刘大蔚是一名四川小伙子,因为“喜欢仿真枪,想摆在家里当装饰,看起来威风”,2014年7月,他在网上与一名卖家联系,购买了24支枪形物。结果,快递小哥没上门,福建的缉私警却把他逮捕了。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这个结论,来自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据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儿子就是通过这个在上海打工时得来的QQ号,联系上了一个网名叫碧海蓝天的中国台湾人,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就买枪的问题多次交流过。自己也曾和孩子的父亲劝过儿子,但刘大蔚也在极力的说服父母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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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射击摊仿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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