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记者在宁女士当时所签的卖屋买卖合同上看到,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字的时间为2016年5月份,但双方约定,2017年4 月2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而在《房地产经济合同》中,经纪人(丙方)签字栏出现空白,仅在空白处盖有“合肥市丽城房地产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公章。
宁女士称,后来她请专业人士看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他们都笑话我,说我太无知了。第一,在没搞清楚房价行情 的情况下冒然就跟别人签下协议;第二,合同本身就有不规范的地方,在经纪人一栏,销售经理竟然不写姓名,也不写执业证号。”“我现在想来,销售经理就是发 现我还不知道合肥房价已经大涨,把我喊来,然后骗我当场签字,隐瞒自己的姓名,也隐瞒买家是他妻子的重要消息。”说起这次卖房经历,宁女士直呼自己上了 当。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要给个说法。
中介负责人承认合同存在多处违规
12月1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合肥市丽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事销售经理孙经理,孙经理称当时在签合同时,购买房屋的买家吴女士的确是他的妻子,但对于其他问题,孙经理不愿多说。
该公司的负责人贾经理回应此事称,买家吴女士的确是孙经理的妻子,不过两人现在已经离婚,“但作为房产销售的经理,应该将买家信息及时通知给卖家。”此 外,在《房地产经济合同》中,三方签字时,孙经理只盖了公司公章,并未签下自己的姓名,“这也是违反规定,当时应该写出姓名。”
最后,贾经理称,宁女士卖房时,市区周边的均价在七八千元每平方米,与宁女士5980元的卖价相比,的确存在着明显的差价。而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在宁女士签合同前的4月份,合肥市区二手房当时的挂牌均价已经达到12846元/㎡。
律师观点
合同显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磊律师认为,“此事中,当事人出让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是当事人在极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发生 的,就合同而言,显失公平。 ”此外,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于房产中介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范,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相关事项,其中就包含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而销售经理明知房屋卖给自己的妻子,却不预 先告知卖家,存在隐瞒真相的嫌疑,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卖家的利益。 ”
由此,付律师认为认为,宁女士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签的《房地产经济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链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 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 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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