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鹿寨讯日前,鹿寨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致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违章停车的车主除了由相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交强险外,还被判个人赔偿13多万元。
8月2日上午11时30分,江某将小轿车停放在鹿寨县大桥路农行门前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上。几分钟后,廖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妻子黄某驾车驶过,为避让江某停放的车辆,廖某借道机动车道,刚好被何某驾驶的货车右前保险杠碰撞尾箱,致使电动车失控碰撞江某的小轿车左前部后翻倒,电动车、小型轿车均有损坏,而黄某倒地后,又被货车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殒命。该事故经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江某、廖某、何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9月18日,黄某的父母、丈夫廖某及女儿潘某向鹿寨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某、何某、江某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驾驶车辆停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上,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牌;廖某驾驶电动车违章载人,且行驶过程中遇到江某的车时未确保安全,便驶入机动车道,被正常行驶的后方大货车右前保险杠碰撞,致使电动车失控碰撞江某的车辆。江某停放的车辆处于静止的被动状态,而廖某驾驶电动车遇到前方有障碍时,可以观察后方的车辆行驶状态,采取停车或者确保安全的前题下借用机动车道通行,但是廖某没有这样做,造成自己妻子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要大于江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原告方在交强险外的损失,以江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廖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除交强险支付赔偿外,江某还要赔偿黄某的家人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