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剧情反转
司机反水状告交警要求退钱
被从轻处罚后,邹某却心有不甘。并于2016年7月6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仁寿交警部门,要求退还其缴纳的12万元赔偿金。
邹某代理律师的李律师认为,作为肇事方,邹某也觉得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按照相关保险条例,找不到亲属情况下,没有受偿主体,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之前,交警队起诉我们,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我们也没得办法了,只有自己先赔了12万。”不过,因为没有受偿主体,那么交警收这笔钱即系不当得利,故提请诉讼要求退钱。
交警为此当了被告,汤华对此很不理解。他说,这12万元赔偿,其实并不是交给交警队。有一天,如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元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一审判决“退钱”诉求被驳回
11月21日,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未知名男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邹某向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心交纳赔偿款12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此邹某交纳赔偿款的行为,并不是遭到损失,而是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官说,参照《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代收并保管。这既便于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未知名死者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并保管赔偿款的行为于法有据,并非是从中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案发现场。
D·法律空白
原告委屈买了保险为何自己“买单”?
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很郁闷,代理律师也很郁闷。
11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致电邹某,均无人接听,短信也无回复。记者从其代理律师李律师处获知,邹某本人最近都很郁闷:明明买了保险,为何还要由自己来买单?“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既然法院认定交警队未经法律授权,没有主体资格,就不该收这12万元。那么就应该退还给我的当事人。”李律师说,其实,这笔钱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公司死亡赔偿金须由家属提起
眉山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付先生介绍,对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有专门解释:“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我所知,对无名氏还没有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付先生说,因此,按照这一解释,保险公司不会向无名氏亲属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进行死亡赔偿。“只有等无名氏家属找到了,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才会赔偿。不过有1年的讼诉有效期,如果超过时间了,看法院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