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打假人索赔遭超市员工殴打(2)

2016-11-17 03:30:03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孙文波的回应,张先生直呼荒谬,“整个过程我都拍下来了,我就是从货架上拿的东西。而且那么多瓶酒,我怎么能调包?”

同行:避免冲突结伴而行

这并非职业打假人被殴打的第一起案例。去年10月14日,本报就曾报道过职业打假人张秋雷遭到殴打,致身体多处骨折。

资深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消费者维权也要讲技巧。“不建议消费者购买后马上维权。最好先保全证据,音频、视频、物证等,应保存副本后再举报或投诉。”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如直接和商场、超市等协商,最好有亲友陪同,沟通时避免语言冲突。

职业打假人马壮也说,“维权,如果对方态度很恶劣那就赶快撤离避免发生冲突,让第三方介入调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超市人员打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余律师强调称,除已购买的酒水属个人财物,手机照片也属于个人财物。“超市工作人员没收消费者已购买的酒水,还删除了他手机里的照片,这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余律师也提示,如消费者的票据和照片等证据灭失不利于后期维权,可以直接报警要求警方固定证据,还可以要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昨日,张先生已向新街口派出所报警,目前警方介入调查。

■展望

新条例拟不保护

知假买假行为?

其实,职业打假人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群体。此前,打假人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但在2013年底,最高法出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层面首次对“知假买假”进行肯定。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最低500元额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又明确“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打假者的热情。

不过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该条例实施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或将不再受到保护。

首页上页12  2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