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海告诉杨潇潇,他购买该公司的摄像机被砸坏了,可报的价格,物价机构不信。“为了维护于某海这个客户,就按照于某海要求的货物、名称、型号把发票开好邮寄给他。”杨潇潇称。
而这个按照于某海要求的货物、名称、型号出具的发票,被检方采纳为证据。
2015年6月8日,于某海又发给杨潇潇一个高端摄像机及参数,并让其按照该参数制作发票,“之前估价太低,现在要高端的,让物价机构估价高点。”
判决书中杨潇潇证实,为了收回货款,他按照于某海要求开具了发票。于当场付了12420元货款。随后,于又让杨找了产品清单、保修卡、送货单和合格证等。
此时,距离张翠云最后一次砸毁摄像头,时间已经过去整整2个月。
司法“暗战”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市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还依据于某海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据,在2015年4月13日、16日就上述涉案摄像头,分别出具了“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书”,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总价合计为16870元。
这两份鉴定报告,成为城阳检察院批捕和公诉张翠云的重要证据。
城阳区人民法院则证实,这两份鉴定中的检材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关联性,他们对鉴定出的物品价值不予认定。
2015年8月18日,张翠云被关押4个月后,青岛市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第三次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此次鉴定的总价值为5522元。
这次鉴定的检材型号,不仅与前两次有所不同,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还把被砸毁摄像头的运费、安装调试费、纯利润、税金全部加了进去。
张翠云又对该鉴定提出异议。
城阳区法院认为,“需委托并由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复核认定”。另外,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已对公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建议书,“建议补充认定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但直至判决书下达,公诉机关也没将这些证据移送至法院。
而本案的审判时限,已不允许法院继续延期审理。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青岛中院和最高法已经分别批准延期审理各三个月,审限已经用尽。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张翠云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中相关委托事项的函”,可以认同为鉴定依据,并指控其涉案物品价值为6558.84元。
城阳区人民法院则认为,这个函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
检方却坚称,这份函件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张翠云一审被判无罪后,9月21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翠云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欲就此采访该案公诉检察官,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检察官被抽调到其他专案组为由,未对相关质疑进行回应。
虽然张翠云一审被判无罪,但她仍是城阳区司法界的难题。在当地多个官方人士口中,张翠云是难缠的上访户,尤其这次她极端地选择了住在法院门口8个多月。
记者采访发现,张翠云目前给当地司法带来的尴尬,根源并不复杂。
据张翠云讲,早年间,她先后当过小寨子村大队会计、村办企业副厂长,1994年时,还接手了濒临破产的村办集体企业“崂山四针”(后改名青岛城阳盛源针织厂),并担任法人代表。
按照她的说法,这个企业当时账面资金为零,“房屋破损漏雨,机器老化,一大批工人很久未开工资。”
经过一系列改革和调整,这个即将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还创造了可观效益,“最多时,我手下有两百多名工人。”张翠云说,“老伴儿去世的早,我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很不容易,还要把企业搞起来。”
经过几年发展,2000年时,她和村委会签订了买断厂房30年的合同。2003年,小寨子村开始进行旧村改造拆迁,“村委会却开始与我的厂房归属权打起官司。”张翠云说。
“2004年12月我与村委关于厂房归属权的官司,还未迎来最终判决之际,有关部门将此厂房拍卖了。”张翠云告诉记者。
为此,她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并最终摊上刑事官司,家庭和她的命运也就此改变。
女儿李克梅虽取得了大学学历,但今年33岁的她还没成家,除了料理着自己的面粉批发生意外,其余时间全用在了母亲的事情上。
“我们的家已经毁了,也难以回头。”李克梅说,自己也不敢找男朋友,“我这样的人找对象,是给人家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