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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化学阉割”强奸犯吗?(图)(3)

2016-11-03 12:33:14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有人质疑称:“如果真要有效杜绝再犯,可能就得让犯人吃一辈子药才行。”而且这种药物价格不菲,长期服用还会加重社会负担。

此外,即使“化学阉割”后的罪犯没有能力实施性侵犯罪,但他还可能在其他行为犯罪中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行为更不可控、危害更严重。

中国目前该引入化学阉割吗?

今年5月22日下午,一篇《!!!三岁幼童!!!幼儿园遭性侵害!!!谁来还孩子一个公道!!!》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章子怡转发该文章,并怒斥:“孩子家长,咱们要“对不起”有什么用?!咱们要的是惩罚,让幼儿园的畜生绳之以法。对幼童下手的变态直接化学阉割他,没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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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中国目前能够引进化学阉割吗?

毋庸置疑,我国儿童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性侵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

今年3月2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有报告称,2015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例0.95起,受害者呈低龄化趋势,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例近三成,熟人犯罪超七成。

在对“儿童性侵害”的基础保护措施方面,我国在定罪量刑上已弥补了部分法律漏洞,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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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给性侵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此后,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

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不以付钱区分‘嫖宿幼女’与‘强奸’”,矫正了“‘花钱’就不是强奸”这一错误观念。

去年8月,刑法修订了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对猥亵儿童的,可从重处罚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对男性的保护有所进步。然而,有法学专家提出,对于性侵男童的犯罪行为,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

猥亵儿童罪以严重论处,起刑才5年,这与奸淫幼女起刑10年,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

与我国相比,许多国家对性侵儿童事件的预防性措施更加完善。例如,当年和韩国的“化学阉割”法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另外一条措施:一些强奸惯犯的资料会被强制性地公布在政府的官网上,以供人们查询、防范。类似的防范性举措被指伤害犯人人权,但是立法者却认为很必要。

1994年,美国,7岁小女孩梅根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奸杀。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梅根法案”(Megan‘s Law),规定凡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随时向住地警局报到;当地司法机关有义务公告此人姓名、住所等个人资料,让本地居民及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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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国的预防性侵教育因国情仍处于“羞于启齿”的阶段,与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严重脱节:父母监护缺失,孩子没有接受过防止性侵害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儿童性侵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眼下考虑在我国实施“化学阉割”还为时尚早。必须清楚的是,对于性侵儿童犯罪,“化学阉割”并非常规刑罚之外唯一的补充选项,而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惩罚。考虑到他的成本、效果和危害性,在基础保护措施和预防性措施方面都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引入化学阉割,是一种很不现实的做法。

正如中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所言,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以往的立法研究中从未触及,立法尚不成熟。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但可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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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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