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非站立”的被害人此前是否死亡,也可能牵扯到第一辆肇事车司机乃至其他3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
澄城县检察院公诉科一位负责人说,此案最后在检察机关的结果无疑有三点:第一,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标准并起诉;第二,不起诉,因为不构成犯罪;第三,存疑不诉。
据了解,此案的民事部分经过法院判决,基本解决。但是,被害人家属未给严某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处三辆车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被害人家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
判犯罪嫌疑人严某赔付6.7万元;第二辆车司机和第三辆车司机分别赔付约1.4万元。总计赔付被害人家属42.6万元。
昨日,陕西省交警部门一资深警官认为,“非站立”很难鉴定出来。因为车辆与行人在运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很难用事后的状态反推演出事前的瞬间状态,“非站立”的鉴定无疑要鉴定被害人和车接触的部位,因为车受损的部位相对容易鉴定一些,但是该肇事车辆当晚就维修和更换了受损部位,加之其有毁灭证据的嫌疑,将加大鉴定难度。但是对于被害人的鉴定更是难上加难,先后3辆车撞击、拖挂被害人,其身上已是伤痕累累,从捡到受害人钥匙的地方来看,加之小车底盘较低的原因,被害人至少被拖行数十米,这样就很难找到被害人身上的哪一处伤是和第一辆车的接触点,所以,得出“非站立”也令人难以理解。
同时,该资深警官认为,虽然严某有肇事逃逸的情节,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可以提前赔付,但是,法院最终认为严某肇事逃逸成立后,有关部门就应该从严某处追回这笔资金,这笔钱追回来后应当进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但是,现实中这种资金追回的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