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被驳回之后,马国祥又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过这一次,马国祥仍未如愿。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甘行终字第224号行政裁决书中注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案发时间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3
本案中,一审原告马国祥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武威市公安局(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扣押、没收原告等人黄金、车辆及其他物品的行为违法,判令武威市公安局返还以上物品。
被上诉人武威市公安局扣押、没收黄金、车辆等物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复议至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8月12日,马国祥向武威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
马国祥的代理律师彭红红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武威市公安局继续扣押马国祥的黄金和车辆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武威市公安局理应依法主动向马国祥退还黄金和车辆。
同时彭律师认为,对应当撤销案件而未撤销,且未返还扣押涉案财物的,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8月26日,武威市公安局对马国祥申请国家赔偿进行了答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书编号为武公赔复字[2016]1号称,马国祥提出的申请事项已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 将本 局列为被告在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予以起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马国祥提出的起 诉要求。
武威答复意见书
之后,马国祥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次审理,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马国祥向武威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武威市公安局在答复意见书中还写道,如若对本局的答复仍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申请。
“我们把这个答复视为武威公安没有赔付的意思。”马国祥称,目前自己已经将《刑事复议申请书》提交给了甘肃省公安厅。“接下来,如果还不行的话,那就要继续走法律途径了,去找法院赔偿委员会了。”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曲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