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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不堪侮辱用刀自伤 男子不救被判故意杀人(2)

2016-09-15 05:20:02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今年5月24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伍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26059.5元的60%计15635.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上诉称无罪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未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伍平也提出上诉,理由包括: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红自杀(伤)地点,一审判决认定罗红在伍平家里自杀(伤),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其将罗红背到路边并拨打120,实施了救助,一审认定其没有救助错误。三,既没有积极追求罗红死亡的目的,实施杀害罗红的行为,对罗红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宣告无罪。

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罗红到伍平家的具体时间认定不清,被害人在何、时、何地自伤事实不清,被害人自伤后有效的救治时间认定不清,且认定伍平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错误。伍平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即使第一时间及时拨打120求救,被害人死亡结果也难以避免。故有罪判决不能成立。

鉴定证明若及时抢救可能生还

上诉理由均被驳回

对于伍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二审认为,有证言证明罗红离开家时无异常,伍平供述其给罗红开门时罗红衣服整齐,拉链拉闭完好,后来在听到罗红呼救后发现其倒在电脑房门口地面上,拉链拉开,腹部隔着毛衣插着一把刀。故能够认定罗红在来到伍平家后实施自杀(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罗红在伍平家自(杀)伤是正确的。伍平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自杀(伤)时间、地点不清的意见不能成立。

伍平为该县本地人,长期在县城居住,在熟知县中医医院距离其家只有三四百米的情况下,发现罗红受伤后,不拨打120急救电话,不求助于过往行人和车辆,不将被害人就近送医,而是选择了将被害人背至与中医医院反方向的凉亭里,弃之不顾。伍平离开凉亭14分钟后,虽拨打120电话,但编造被害人系醉酒之人,不仅没有如实说明罗红的危急情况,而且在120急救人员告知其医院电话的情况下,也没有拨打。结合其在侦查阶段多次的供述,均能印证其为了脱离与该事的牵连而将被害人移至他处的心理。结合伍平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可见伍平背负被害人离开家,以及拨打120电话都不属于履行救助义务之行为,故伍平及辩护人提出的履行救助义务之意见均不能成立。

伍平明知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如不及时救助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其径直将受伤的被害人弃之凉亭,可见其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辩护人提出伍平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之观点不能成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技术审查意见书均能证明,被害人在受伤后如果被及时抢救存在生还的可能性。故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即使及时救助也不具有死亡结果避免的可能性的观点,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罗红家属提出,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经查,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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