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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女教师被开除 校方已派工作组到学院调查(2)

2016-08-22 05:20:02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2015年1月14日,刘淑琴带着女儿的病历和北京医院开具的半年假期的假条来到学院的人事处。“人事处长把病历拿走了,但假条没有收。”刘淑琴回忆,当时她怕学院不给女儿批假,向这位说劳动法有规定,但处长却告诉她,“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也没有办法。”

而就在学校拿到刘伶利病历,知道其患癌情况的5天后,一份名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即寄到了她的家中。

律师曝该学院开除患病职工事件不止一例

刘伶利被学校开除了,对于正在治疗的她,最直接的影响一是没有工资收入,二是她失去了医保报销的待遇。刘淑琴说,女儿被开除后,从3月份开始,社保就停掉了。

“医生说我女儿特别耐药,用一阵子,就要换一种药,不然癌症控制不住。”刘淑琴说,自从医保停了后,每天几百的住院费和一次3、4万元的医药费,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了。

“我当时多了个心眼,买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很低,基本没有超过20%。后来慢慢的就不报了,说是我女儿的统筹钱花完了。我到学校去说,我自己交钱上医保,他们也不同意。”刘淑琴说。

为了治病,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而仲裁委却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5月,刘伶利将学校起诉到榆中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对刘伶利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因未提供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作处理。此后,学校不服一审上诉至兰州中院,二审仍然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无效。

如今,刘伶利已经病逝。刘案的二审代理律师蔡翔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他们还要跟学校谈,要求学校赔偿丧葬费、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医药费损失,以及拖欠的工资。“这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我们一定会争取。如果学校还像以前那么傲慢,我们可能还会再起诉他们。”蔡翔说。

而据蔡翔介绍,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刘伶利案件的当天上午,同一法院至少还有3名与刘伶利一样在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的患病职工被校方开除的纠纷案件在审。“我女儿的学生跟我说,别跟学校打官司,好多老师都被开除过,争不赢他们。”刘淑琴说。

截至8月19日晚9时,重案组37号探员多次联系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办公室,以及向刘伶利母亲发送短信的号码,均无人接听。

探员追问

  开除刘伶利 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有错吗?

专业从事劳动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认为,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在明知刘伶利患癌后,开除刘伶利的做法是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阎天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要解除与一个生病职工的劳动关系至少需要经历医疗期、换岗位等程序。

阎天介绍,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可以有多久?阎天说,按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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