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该案中王师傅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唯一的住房为王父辈留下的遗产,属王兄弟共同所有,且兄弟间并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除此外双方并无其他共同财产。
2 继母与继女的财产纠纷
孙先生50岁时妻子去世,后再婚,与现任妻子杨某婚后一直住在自己家中。他有一女儿,婚后在婆家居住。孙婚后一年,欲将房主改为妻子杨某,女儿坚决反对,孙先生求助于社区调解。孙先生认为这套房子的房主是他,女儿无权阻止他将房屋过户给谁,而女儿认为房子也有她母亲的一份,虽然母亲已故,但她有权部分继承房产,因此父亲无权擅自主张。后经莲湖区社区法律顾问及调解员调解,最终孙先生放弃了过户的想法,女儿也表示只要杨某对父亲好,杨某可以在这套房子住到百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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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第一,此房属于商品房,因为房主是孙先生个人,从法律角度上其有权将房屋过户给任何人。第二,虽然房主为孙先生个人,但是属于婚后所买,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孙先生的前妻已故,根据继承法,其女儿有继承母亲那部分一半的房屋资产的权利,所以这个房子无论是买卖还是拆迁得来的资产有其女儿四分之一的所得款。
3 兄弟姐妹间遗产继承
刘老太早年丧夫,独自一人抚养两儿一女长大成人,其次子有精神疾病,未婚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及女儿均已结婚生子。刘老太及残疾儿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刘老太就想由女儿继承其名下的房子,但又担心残疾儿子生活没有保障。
考虑再三后,2000年刘老太当着3个子女的面亲笔立下书面遗嘱:百年后房屋先由残疾儿子继承,其去世后由女儿继承。
2006年刘老太去世,2014年其残疾儿子也因病去世。办理完哥哥的丧事后,女儿持母亲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得知这是份部分无效的遗嘱,对残疾儿子继承的部分有效,对女儿继承的部分无效。
对此,社区法律顾问认为,刘老太去世后,房屋由残疾儿子继承,这是合法的,故该部分遗嘱是有效的。但其去世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也失去了其是残疾儿子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就不能对其残疾儿子的房屋进行处分,故遗嘱中关于“残疾儿子死后,房屋由女儿继承的”的部分是违法的,故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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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又可采取自书、代书、口头、录音等形式,只要符合真实、自愿、合法原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刘老太的遗嘱内容,完全符合前两个原则,但违法部分不能支持。《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产是不动产物权,以房产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刘老太去世后,其残疾儿子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据遗嘱,代其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取得产权人资格。但残疾儿子无论是否办理了该项手续,刘老太关于女儿继承的遗嘱内容,主体不合法,依法无效。
本案残疾儿子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只能由刘老太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由刘老太的女儿、大儿子共同继承刘老太的房屋。
华商报记者 李小博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