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张下一张尽管冯某在归案后零口供、拒不交待,但公诉方提供了相关的人证、物证,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冯某与牟某、邹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实事。冯某的辩护律师作以冯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但法官没有采纳。邹某的辩护律师质疑公诉机关对邹某运输毒品的数量不确定的意见得到了法官认可。依照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不仅本人实施贩卖毒品,并且伙同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冯某是主犯,其他两人是从犯。被告人冯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论罪本应严惩,但是鉴于被告人冯某目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