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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不住的违规野游 谁为“驴友”的任性买单?(3)

记者了解到,按照《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同样,北京市昌平区、门头沟区相继出台了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或相关主体可以向被救援人员追偿合理费用。平谷区今年3月也发布了关于对《平谷区山岳涉险救援及费用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明确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院前救治费、装备使用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相关部门依法保留追偿权利。

如何在“生命至上”和“责任自负”

之间找到平衡点?

公共救援资源一次次为违规野游“买单”,如何在“生命至上”和“责任自负”之间找到平衡点?有偿救援是否应成为常态化制度安排?

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我的观点始终认为生命至上,救援必须无条件先行,但是责任是要自负的,事后追偿也不能含糊。有偿救援能否常态化?我认为应该是肯定的,而且它是有相关的法律支撑。我们国家的旅游法第82条就规定了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之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就给有偿救援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当然也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这种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共资源带来的浪费和支出应该由个人进行承担的一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有观点担心这种收费和生命至上的救助会产生冲突。在我看来,这应该不存在,而且是一种误解。有偿救援不是先交钱后救人,而是在先救人了之后,还要进行算账。该承担的需要你个人来承担,不能让公共资源来买单。这个时候启动追偿,应该是属于与生命至上并不冲突的一种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违法违规者明知道是未开发的野山却执意前进,他自身其实就是风险第一责任人。有偿救援,确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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