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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碰撞事故频发 谁该为意外“买单”?(2)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严某在小敏前方滑行,小敏从后方碰撞致其受伤。没有证据支持严某在雪道内横穿,故小敏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滑雪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滑雪场碰撞事故频发 谁该为意外“买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乌云法院在处理滑雪者之间碰撞纠纷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确定了滑雪者要遵循优先原则,也就是在前面的滑行者对雪道享有优先权,在本案中,小敏明显没有遵循这一规则。

由于肇事者小敏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敏监护人赔偿受害人严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敏及其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安全规范: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有优先权

法官介绍,雪道上也有“交规”,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规定,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优先,“追尾”就是后者责任;还有在雪道内横穿、拐入时,是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这点类似并线车辆不能影响直行车辆,否则,拐入、横穿雪道的滑雪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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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虽然未成年,但已是一名技术娴熟的滑雪爱好者,事发当天,他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杨某也是未成年人。经医院诊断,苑某左腿髌韧带损伤。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自己,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滑雪场碰撞事故频发 谁该为意外“买单”?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参考《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六条的规定,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据此认定,应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当天除佩戴头盔外,也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

滑雪场碰撞事故频发 谁该为意外“买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舒戈:滑雪运动本身是一个具有风险的活动,所以说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参加者都应该对风险有所认知,除非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方才能请求对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只能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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