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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自残自杀相威胁属于家暴(10)

【典型意义】

1.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邓某通过自残制造恐惧情绪,使鲁某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2.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本案系成功运用一站式联动闭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的范本,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紧密协作,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送达、执行反馈,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公安机关、医院固定证据,基层组织协助调查;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由派出所动态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开展走访摸排,妇联提供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庇护,为受暴人构建从预防、制止到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

3.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针对妇女的暴力应足够警觉,保障妇女的生命权”。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部门联动发力,有效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身符”与“隔离墙”作用,实现反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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