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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驴友”爬山遭顶格罚款5000元 法院:不冤(2)

03、法官:擅入自然保护区

自证没有主观过错可免责

如今,在社交媒体的分享以及网红博主的旅游推荐下,越来越多户外爱好者冒险到封闭景区、未开发区域或保护区禁入区等地方盲目攀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官介绍,对于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进入的功能区域、事先是否经过批准、进入的主观心理状态、进入后的活动类型等主客观要素来判定其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观过错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以主观归责为原则,允许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可免责。

对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行为,可以从进入目的、行为计划、管控空间是否设有禁入警示等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了解禁入区的可能性以及非法进入的故意心态。

04、“顶格罚款”背后的考量

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的判定,法官指出,首先,“故意”与“过失”的可非难性不同,执法过程中应有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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