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先例可循,张国滨办案时非常慎重。经过专业法官会议以及与法学专家的探讨,大家普遍认为,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方式,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登记客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争议手办虽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也不能据此认定它是作品,即便它构成作品,也不影响淫秽物品的认定,法官应遵从整体性原则,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结合涉案手办客观形态、传播方式、传播对象、具体应用范围等综合判定。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涉案手办均存在露骨刻画性器官、展示性行为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这是区别于其他可脱卸的正常手办以及玩具的关键之处。
据介绍,争议手办通过网络渠道公开销售,与专业艺术展览存在明显差别。警方提取的网店交易记录等证据反映青少年是涉案手办的主要受众。
此外,两名未成年人的证言也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证人蔡某某、陈某收到妖兰手办时都还未满十八周岁,亦认为有色情内容而羞于展示。
“争议手办将本不应刻画的特征简化,整体造型以挑逗性的跪姿裸露为主,刻意强化性器官暗示,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具有实质的诲淫性质。”张国滨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承认在网店上架销售时,会对关键隐私部分打码处理,说明主观上明知并不合法,应当将该手办认定为淫秽物品。
在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涂龙科看来,手办主要的应用场景为陈列、把玩,面向的群体有相当部分为未成年人,他们的性羞耻心与承受能力明显弱于成年人,法院从未成年人感受角度出发认定争议手办是淫秽物品,并非对二次元文化的否定,而是对滥用IP外壳传播软色情行为的精准打击,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底线的坚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