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十年追凶,罪恶不能《漂白》(3)

场景三:邓立钢等4人主要选择女性为作案对象,利用诱骗和暴力手段进行绑架后,再抢劫其财物、向其家人威胁勒索赎金,一旦钱款到账便立即实施暴力,将尸体肢解并销毁痕迹。如此行为,将面临什么刑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剧中,四人团伙绑架后杀害并碎尸的行为属于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团伙成员均构成绑架罪,主要成员可能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场景四:面对警察的追捕,邓立钢等人逃往外省后,伪造了身份甚至重新上了户口,隐秘地生活着。“漂白”身份,有何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身份或使用虚假材料重新上户口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漂白”身份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会被视为抗拒司法、逃避侦查的恶劣情节,在量刑时可能被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参与协助犯罪团伙“漂白”身份,如违规办理户口、伪造身份信息等,将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如果非公安人员参与协助伪造身份信息、办理虚假户口等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zx0188)

推荐阅读

24小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