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燃放烟花爆竹稍有不慎
极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近日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发布了一起
春节期间未成年人私自燃放
鞭炮引燃车辆案件
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
共同支付赔偿款
14岁的小明(化名)回外市过年时,在街道上独自燃放旋转炮,家长未有效监管。过程中,一响旋转炮直射进入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前端保险杠中网处,引发车辆起火,最终导致车辆报废。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点为车辆发动机机舱内距离左侧轮胎约30cm处,起火原因为人为燃放烟花,烟花飞蹿引燃发动机机舱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前,车主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评估与车主签订《定损协议书》,随后向车主支付车辆全损金额15万元。
后保险公司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15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判决:
三被告向保险公司
支付赔偿款15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高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