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曾庆前的背部挫伤是他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夹层破裂的诱因,排除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李福秋认为,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的判定是肇事司机胡某财全责、曾庆前无责,因此,司机应当对曾庆前的死承担责任,于是他将司机胡某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曾庆前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经济损失总计148万余元。
2023年9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曾庆前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比例该如何认定。
“我也觉得很奇怪。”肇事司机胡某才表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经联系过曾庆前,表示如果要检查、住院,会配合进行理赔,但对方却拒绝了。过了六天,人没了,再来找自己,“感觉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点,在于曾庆前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书中可以确认,曾某背部挫伤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其背部挫裂伤及主动脉内膜损伤的时间为死亡前3~6天时间左右;而这个损伤的时间段也是在曾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时间范围内。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该如何认定。
此次事故经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全责,曾某无责。但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是就曾某和胡某的驾驶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所作出的责任划分,而曾某背部受伤也被鉴定为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可以推定其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