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喝酒是其主动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的好坏、酒量大小等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认识并保持足够的清醒,但陆先生在其出差回来身体较疲惫的情况下,还频频向他人敬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柳杉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应确保年会参加者的人身安全,柳杉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柳杉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柳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柳杉公司坚持认为其对于陆先生参加年会饮酒后死亡一事没有过错,作为年会组织者,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陆先生家属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合法合理。
审理后,双方都表示有调解的意愿,故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厘清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结合法、理、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就公司支付员工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化解了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