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结合给付财物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评判。年轻人结婚时,通常会有男女双方家庭商谈结婚时间、拍结婚照、支付彩礼等习俗,从青年男女的交往历程、仪式活动中认定彩礼较为简便。但大部分老年人对于爱情的表达通常比较含蓄,在对缔结婚姻的表达上会要求能照顾彼此的生活起居,并不大注重年轻人关于订婚送彩礼的流程仪式,碍于传统的保守观念通常也不会采取年轻人之间给付彩礼的方式。本案中,徐某年近七旬,此前未结过婚,多次向女方表达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找人照顾自己。徐某的前述言行比较符合目前老年人婚恋的普遍性需求和行为习惯。
此外,还要从给付财物的价值来分析。据徐某的陈述,案涉141万余元转款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金额巨大,并非日常性的礼物或消费支出。法庭经过调查确认,两人在恋爱期间存在分手情况,并无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徐某没有无偿赠与金某70万元的情感基础及现实需要。综上所述,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转账给金某的141万余元应属于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对于徐某要求返还的首饰款,应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赠与,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