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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 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2)

庭审中,金某认为徐某从未说过转账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两人也没有举办过送彩礼的仪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的恋爱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可认定徐某转给金某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而非赠与。扣除购买房屋的47万余元和金某返还的10万元后剩余83万余元,综合两人的恋爱经历、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金某返还徐某75万元,并协助将此前购置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婚房变更为徐某个人所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给付财物性质应结合多方因素综合评定

本案主审法官曾继川庭后表示,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老年人之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财物的行为性质不明确,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定,具体应从给付财物的目的、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等多方面综合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给付财物的目的。彩礼是指缔结婚姻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认定中需结合给付财物时的前因后果、基本逻辑等来判断。本案中,2023年初,徐某与金某到重庆准备办理结婚事宜。徐某向金某转款141万余元后,金某就使用了部分款项购买了婚房。由此可知,徐某向金某转的款是为了双方结婚而使用。徐某虽出具《赠与协议》,表明赠与70万元给金某,但《赠与协议》中亦明确赠与的目的是让女方“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符合恋人之间为使对方对婚姻更有信心、婚后生活更有保障而给予彩礼的婚俗习惯,其中亦隐含着与女方共度晚年的美好期盼。

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 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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