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钰:
科技公司答辩理由主要是认为,合成模板它只是利用了涉案视频的妆容、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这些非人格的要素,认为是没有利用人格要素,就认为公众结合视频是未能识别出视频中人物是原告本人的。而且他认为这个视频也没有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所以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于,在没有使用原告的面部特征的情况下,被告的这样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法官指出,由于面部特征具备极强的可识别性,所以在传统观念中,面部形象属于肖像范围并无争议。但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况下,一些不具备明显特征的身体形态、肢体动作可识别性较弱,可能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识别性的判定应有不同标准。例如,对于媒体曝光机会较多的公众人物来说,他外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
曹钰:
我们认为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当中,是以古风妆容并着的汉服出镜的,他的面部形象和发型衣着体貌动作特征,这些是共同构成了它的外部形象。涉案视频的人物的面部特征,虽然说是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通过视频中其他要素的比对,可以判断模板中的人物原型就是张某,结合张某的粉丝数量比较多,他的作品也获得大量点赞,而且他作为汉服装扮为主要特色的视频博主,他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发型、服饰、动作这些特征,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经过综合判断,原告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形象,还是属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张某对这个形象是有肖像权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利用张某的身体形象使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