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还提出,自己长期拍摄门锁安装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原告王女士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们此前发布的短视频才会选择购买门锁。所以王女士早应该知晓上门安装会有视频拍摄。并且被告在安装门锁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拍摄的行为,王女士是可以看到且默许的。
对此,原告王女士表示,当时被告在安装智能门锁时,由于楼道灯光灰暗,自己只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在照明,并没有留意到对方在拍摄视频。
法官释法: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大要件
本案中,要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权拍摄短视频,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拍摄的短视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于是法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作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对于被告安装门锁时的拍摄行为,原告虽有知晓,但并未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予以认可,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就认定原告已经接受和同意被告取得和使用其肖像。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畅:被告在微信中只是告知说上门安装门锁拍视频,但是原告没有回复,有可能原告没有看见,也有可能原告没有同意。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自己的方式,不管明示默示的方式,同意被告拍摄她的视频。
此外,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