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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却被转手出售!房子还能要回吗(2)

张老太太主张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房山法院受理该案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北京二中院组织审判业务专家审理该案,法庭上对于为何要背弃承诺将房子卖掉,女儿秦某做了解释,也给自己母亲写了一份检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有何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若今后出现此类问题,老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官介绍,本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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