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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收到营销短信,只能手动删除吗

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为了营销,有时会选择向手机用户展开“短信攻势”,发送海量的促销、新品等营销短信,让很多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

那么,商家究竟能否随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面对商家这种“短信攻势”,有消费者享有安宁权和免打扰权吗?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解读。

问:商家能否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信息。

因此,在没有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不能以“默示同意”为由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即使消费者同意接收营销信息,也应向消费者提供如免费短信退订等相对便捷的取消、变更接收信息的便利方式。

问: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部分营销短信已经构成对个人日常生活的骚扰。商家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是否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应综合实际情况考量。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商家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权中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应从双方协议约定、发送数量、频率、发送时间以及商家收到消费者拒绝接收信息后的处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等综合考量。如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频率、次数、发送时间、处理方式不适宜,已经达到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程度,给消费者造成精神上、财产上的损害,则构成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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