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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性侵女儿案”一审被告获刑十二年零六个月(3)

2009年冬天,汤小甜(化名)在学校的留影。受访者供图

法院认为,汤某涛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的否认,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汤某涛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被告人汤某涛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某涛作为被害人父亲,罔顾人伦,对亲生女儿实施强奸行为,并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且有在被害人未成年期间对被害人多次猥亵的情形,导致被害人长期失眠、精神抑郁,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涛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部分强制猥亵行为予以坦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汤某涛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11月4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被告人汤某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涛的辩护人、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展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他还没收到判决书,也不清楚判决结果,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后续情况,需要在获取判决书后,与汤某涛本人及其家属确认是否上诉。随后,记者多次致电汤某涛家属,电话均无法接通。

新京报记者左琳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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