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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员工有权利说“不”(2)

▲深圳某公司《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截图来自社交平台

涉事企业这一做法引发社会关注,再次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和用工者,企业有安排员工加班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并且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内部事务”并不能成为企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借口。

此前互联网行业盛行的加班现象,目前已有减少之势,比如一些企业宣布,取消以往的“大小周”作息时间,统一安排周末休息,有加班需求的要通过系统提交加班申请才能加班。

另外,一些大厂也要求员工晚上6点准时下班,开始倡导不加班文化,甚至一些企业明确规定“不准加班”、不加班甚至有奖励等规定,都让人看到劳动者休息权益,越来越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普遍趋势。

而涉事公司倡导加班的做法,并将此纳入公司制度变相予以强制,显然是逆潮流而行。如此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予以及时纠偏。

这也再次重申,强制安排员工加班,并不是企业内部事务,而是涉及劳动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相关劳动法规是否得到有效贯彻的严肃问题。劳动监察等部门,也有必要对这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进行及时查究。

文|鞠实

(责任编辑: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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